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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7〕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 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趋突出,成为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已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光荣称号,关系到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提高城市形象,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关系到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温馨和谐海口”的重要举措。

  二、强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机动车排气检测应列为机动车年度检测项目之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予以通过年检;经检测排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准其上路行驶;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要及时予以报废。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进入我市的机动车,特别是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的选型、排放污染物标准要认真把关,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明确责任,建立机动车污染长效管理机制
  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为了从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全局的高度全方位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形成新车控制,油品监管,在用车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检、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一系列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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