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文政办发〔2007〕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切实加强我州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州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州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保钢 州公安局副局长、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岑国辛 州农业局副局长
尚朝锦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窦云平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张剑林 州农业局农机管理科科长
王永萍 州农机监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尚朝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窦云平同志和张剑林同志兼任。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委托监管的原则、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监管基本原则
委托监管应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方便群众的原则;责任相当的原则。
(二)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方,委托监管范围可以扩大到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三)委托监管权限
1.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