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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4月23日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日

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奖励对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额度为15 万元的奖励资金,并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资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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