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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管理

  1.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办的《再就业优惠证》,须加盖“零就业家庭”标识;对原来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补盖“零就业家庭”标识。

  2.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并逐级上报备案。

  (1)家庭失业成员3次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连续3个月未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联系的。

  三、保障措施

  (一)提供就业岗位援助。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发一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优先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能特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街道(镇)、社区要重点开发辖区内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居民和单位需要的后勤服务类岗位,实行重点帮扶安置。鼓励支持各辖区通过建立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商贸广场等再就业基地集中安排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开发的建筑、市政设施维护、交通协管、保洁、绿化、保安等岗位,必须重点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充分运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

  (二)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具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大力协助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免费的“SIYB”创业培训服务,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三)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辖区范围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成员的底数,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择业意向、培训要求“五清楚”,并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帐和资料库,实行专人跟踪服务,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2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并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再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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