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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0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
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在2007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集中援助与常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力争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失业证》、失业登记证明或社区出具未就业有效凭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口市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由街道(镇)初审、公示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报市就业局复核认定后发给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证书》。市就业局每季度将《零就业家庭证书》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

  3.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每户限 1人),可凭《零就业家庭证书》,按照现行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纳入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规定的除税收以外的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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