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护林报酬。
(八)因保护重点(省级)公益林,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时,可以要求甲方给予法律援助和保护。
(九)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可在本管护区内进行不消耗林木蓄积和不破坏林草植被的采集、养殖等林下资源开发利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林业政策和护林职责培训,导致乙方政策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无证采石取土等毁林情况,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甲方,而甲方处理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侵犯而向甲方求助,甲方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和保护,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乙方支付护林报酬,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护林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因失职致使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等毁坏重点公益林资源的;
(2)与毁林人员相互勾结,收受钱财、为毁林人员提供方便或故意隐瞒案情不报的;
(3)管护区内发生火情、火警,乙方未及时处理并上报,酿成火灾的;
(4)管护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鼠害,乙方未及时发现上报的。
2.在乙方管护区内,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扣减乙方部分或全部护林报酬。
(1)一个月内发生二起非本人汇报的一般性林业案件;
(2)未按规定巡护,巡山日志记录不认真、不完整、不按时;
(3)未按要求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林业生产任务的。
七、其他事宜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相同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甲方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