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护林报酬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护林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
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护林报酬60%,剩余40%待合同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
(二)负责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区的划分,落实四至边界及管护面积,明确管护要求。
(三)定期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和合同续签情况填《护林员考核及护林合同续签表》(表式附后)
(四)因乙方玩忽职守,致使管护区内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扣减护林报酬,直至解除护林合同。
(五)合同期内,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护林合同。
(六)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护林知识的培训。
(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安全保险事宜。
(八)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乙方护林报酬。
(九)乙方在护林工作中表现突出,甲方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保护好本管护区的森林资源,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积极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执行有关公益林管护的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巡护不低于 次,并记录巡护日志。及时上报管护区林木病、虫、鼠害情况。
(三)负责对进入管护区内的车辆和行人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处理,防止火灾发生。
(四)加强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护林设施的维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开荒、狩猎、无证采石采沙取土、牛羊啃踏幼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乱挖乱采野生珍稀植物等现象,并上报甲方。
(五)加强与相邻管护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联防联护。
(六)积极配合甲方在管护区内进行的林业调查设计、补植抚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以及对毁林案件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