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扣减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的护林劳务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等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实施单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补偿基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
(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者;
(三)在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年度管护责任目标(包括护林绩效和公益林建设质量)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
(五)擅自改动已批准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
(六)违反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生态功能持续下降者。
第二十一条 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新调整的县级实施单位相应增加的公益林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的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或乡级林业管理部门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或林农个人签定护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区划界定、资源监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自查、评先表彰、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管理经费的安排标准不低于本辖区补偿基金总额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