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与管理档案。
第十条 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公益林建设开支必须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个。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体实施单位所编制的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含在县级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之中。
第十二条 当年12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上报下年度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每个县级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开支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护林员劳务开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实施单位的账户,按照《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有关规定,待年底护林绩效考核合格后结清。
第十四条 公益林建设开支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预付项目实施单位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十五条 县级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公益林建设开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凭核查结果和有关凭证结算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