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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 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3-4元;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

  (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3元,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合同样式详见附件2)确定;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其用途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基层支出4.7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

  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四)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五)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每年2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4、5、6);3月10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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