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152号)
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我省制定了新的《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