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指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定范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是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
(二)指定的程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写出申请并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有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县(区)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县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报省厅备案。经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对被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谁指定谁年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年检的内容主要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质量、效果和参加培训、职介人员的评价情况。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质量、效果差的,不开展工作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取消补贴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两项补贴,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规定追回损失并取消补贴资格。
四、培训机构开展减免费培训,在组织培训班前应将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招生对象和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师资情况、培训费用及提供就业服务手段等,书面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培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应提出补贴申请并附陕劳社发[2001)287号文件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提供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按条件审核提出拨付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费用。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规定审核支付两项补贴,严格各项审批条件和手续,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原始证件,同时,应留存复印件备查(复印件由申请领取补贴者个人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保存期限为2年)。确保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有关申请表和花名册详实准确。在审核发放两项补贴后,应做好相关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两项补贴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确保两项补贴的拨付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合法、凭证齐全,真正达到促进失业、下岗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