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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4号 2002年1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 [2001]287号)的规定,现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范围: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经认定已纳入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为准)。

  (三)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原已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中心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的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以培训时间为准。培训时间10天(或满40课时)至19天的,每人补贴100元;培训时间20天至29天的,每人补贴150元;培训时间30天至 39天的,每人补贴200元;培训时间40天以上的,每人补贴300元。
  培训的时间以实际天数为准,每天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课时。培训时间不足10天(或不足40课时)的不予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含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每人补贴5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1年)以上的,每人补贴100元。
  社区就业或从事家政服务者,以失业人员与用工方签订的协议期限为依据并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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