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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失效]

  四、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农用拖拉机、军队、武警、警用等免税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在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经保险机构认定后,不再缴纳车船税;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及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即公历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船舶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八、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应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税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 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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