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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元;(九)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5元;(十)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年税额每吨6元;(十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十二)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十三)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四)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五)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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