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2007]118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统计工作,贯彻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
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一是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备案。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
三、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工作
(一)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使用“北京市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认真维护收费单位信息,如实填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年审办理情况。
(二)“系统”将根据填报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各区县的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对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认真核对,修改无误后上传回“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见“系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