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已接报的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线索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填写《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稽查登记表》。
第七条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对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卫生监督稽查部门确定案件承办人,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立案。
对于经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初步核实不属于稽查范围的,应当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立案后,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对有联系方式的,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应当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应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制作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报告。
因特殊原因,三十日内未能完成调查核实的,需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应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当事人,应当提出稽查建议。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
对于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举报中所述违规情况的,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对于不属于稽查范围的,应当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在完成稽查程序后,由案件承办人报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办理案件调查终结手续。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于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卫生监督稽查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按照口头答复与书面答复结合的原则,将稽查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接到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报告后,应当于十日内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当事人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