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的稽查规定》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12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工作,根据
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的稽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举报卫生监督机构
及其卫生监督员的稽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活动,依据
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是指对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行职责的举报。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在卫生行政许可中不规范执法活动的举报;
(二)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不规范执法活动的举报;
(三)在做出卫生行政处罚中不规范执法活动的举报;
(四)执法活动中未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的举报;
(五)执法活动中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举报;
(六)执法活动中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未及时回避的举报;
(七)其他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开展执法活动的举报。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稽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组织实施对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负责本机构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负责本机构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