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农业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建设银行池州分行、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2.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池州市分行。
3.农村金融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池州办事处、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四)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五)对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公司贷款发生额为依据。
(六)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以当年的银企合作促进活动中的银企签订协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七)担保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公司业务,并按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数为依据(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