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司法所设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 市、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支持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