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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强化属地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强化属地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理顺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的意见》(常政发〔2006〕134号)文件中涉及的十三个方面的事项,原则上实行所在区属地管理;市、区相关部门已明确职责的除外。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原市以上审批设立或者跨区审批设立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涉及上述十三个方面的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住所地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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