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指导建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国资委、总工会、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同时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国资、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纳入考核内容。发生拖欠工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解决陈欠预防新欠。各金融机构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要给予支持,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