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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1. 已取得市级以上园林式居住区称号。
  2.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在40%以上,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在35%以上。
  3. 居住区内无裸露未绿化土地,绿地布局合理,植物选配科学,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围墙绿化,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四季常绿,三季有花。景观优美、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
  4. 居住区内污水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无烟尘、噪声扰民,无绿化管理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章事件发生。
  (三)生态园林单位
  1. 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2. 单位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街实体围墙改建为通透式或绿色围墙;建有供职工游憩的游园绿地;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花木茂盛,生态效益良好。
  3. 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评定等级为绿色或蓝色;非工业企事业单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 认真执行绿化和环保法规,单位职工绿化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较强,无绿化管理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四、工作程序
  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活动由各级园林(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各辖市、区园林(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对照创建标准,加强对辖区内乡镇、居住区、单位的绿化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在认真进行调研考核的基础上,将初审合格的乡镇、居住区、单位推荐上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从2007年起,每年下半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与市环境保护局将联合组织实地考核验收和命名表彰。具体考核和命名表彰办法、时间另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广大乡镇、居住区和单位是人群集中地区,是国土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重要工作基础,直接关系到城乡绿化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创建生态园林乡镇、居住区和单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创建生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活动,加强城乡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创建生态园林乡镇、居住区和单位,要注重科学规划,强化组织管理。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步推进。重点要抓好工业企业、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植树造林工作。工业企业内已征未用,暂时闲置和黄土裸露的土地都要先种树或辟建为临时苗圃,尽最大可能增加绿量,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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