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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园林城市和生态市建设,加快城市现代化,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活动。《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常州市创建生态园林乡镇、生态园林
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城乡生态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标准,严格考核,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新型乡镇、居住区和单位。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从2007年至2009年,全市共建成10个生态园林乡镇、20个生态园林居住区、300个生态园林单位;2007年重点建设5个生态园林乡镇、10个生态园林居住区、100个生态园林单位。
  三、考核标准
  (一)生态园林乡镇
  1. 通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工作省级以上调研考核和获得市绿化达标乡镇称号。
  2. 乡镇辖区内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平原地区在10%以上,丘陵地区在40%以上。
  3. 编制完成镇区绿化专项规划,并认真贯彻实施。镇区绿地布局合理,绿化设施完备,环境整洁优美。镇区内建有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农民公园、绿地广场,道路、河道全部绿化,居住区和乡镇工业园区环境绿化达到国家标准,暂未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全部种植树木。有生态园林单位。镇郊和村庄绿化状况良好,无裸露未绿化土地,无脏乱差现象。镇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在11平方米以上。
  4. 模范执行国家造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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