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学校2007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
(京教计[2007]2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优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07年招生的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指经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独立学院,下同)。
北京市现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9所,其中北京城市学院(兼有专科)为本科院校;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院。
北京地区现有独立学院4所: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2007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均无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
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教学内容,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
(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