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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冀价政调[2007]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已经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新途径,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报省局(协调处),之后每半月向省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传真电话:0311-85206697;邮箱:sjxtc@hebwj.gov.cn。

  附:《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在构建和谐河北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河北”为主题,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努力化解各种价格矛盾,依法治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构建和谐河北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强。

  二、总体目标

  “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总体目标: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方案时,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用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价格利益的诉求渠道,使群众对公用事业价格、对教育、医疗等民生价格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教育引导广大物价干部转变观念,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把握价格政策。在制定和调整民生价格时:不得减少和退出各级财政对社会事业的原有投入;不得增加低收入群体居民的新的生活负担;除落实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政策外,不得以非成本提高因素做为涨价的依据。密切关注民生价格走势,一旦发现异常波动,启动价格预案,实行非常时期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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