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大与创兴联营体爆破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桂华,未对爆破现场统一指挥、设立专人警戒和清场,其行为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大与创兴联营体现场主要负责人任杰,对爆破施工现场缺乏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其撤销北京创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职务的处分。
4.责成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涉及的本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北京中大爆破技术工程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北京创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3.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中心违反《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提请水利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对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成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分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操作程序,做到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并划定明确的安全警戒区,在警戒区范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网路联接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起爆前必须接到清场完毕的确认报告后,由爆破负责人下令起爆。爆破后须经爆破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三)重点做好起爆关键点的控制,起爆前应做好现场警戒和疏散工作,并经监理公司和爆破公司现场负责人、隧洞总承包方现场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起爆。
(四)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的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技术水平、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