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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北京段输水干线“4·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二、事故经过
  2007年4月14日9时许,中大与创兴联营体7名作业人员进入西甘池隧洞工程垭口上游右洞桩号HD12+961断面位置进行钻爆作业。13时30分左右,装药、网路联接作业完毕,5名作业人员从隧洞中撤离。在未清场情况下,爆破员启动爆破器进行爆破,造成尚未撤出的2名作业人员(廖明生,男,41岁,四川省绵竹人;肖志明,男,39岁,四川省绵竹人)被炸死亡。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牛有成、市政府副秘书长魏成林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工作。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爆破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违章作业。在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员应尽到作业面清场责任。经调查,爆破作业网路联接由不具备爆破员资格的钻孔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员未到掌子面对人员撤离情况进行检查,在人员未完全撤离掌子面时起爆,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爆破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做到爆破作业现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未划定爆破安全警戒区和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2.北京中大爆破技术工程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合同单位及联营体主责方,未尽到爆破管理责任。
  3.监理单位对爆破作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爆破公司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
  4.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其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行为失于监管。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调查分析,调查组认定下列人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如下处理:
  1.中大与创兴联营体施工现场爆破员张长桥违章作业,未到掌子面对人员撤离情况进行检查,在人员未完全撤离掌子面时起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张长桥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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