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 二〇〇七年五月)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就近入学、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基础上,分批、分步骤对现有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学”的原则。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公办学校经费投入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办学经费,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2006年启动了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4所学校终止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其中2所已转为公办学校,另2所正在转为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