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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7〕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的方针,以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自主创新为关键,以强化法制和加强管理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明显增强,工业产品的能耗、物耗水平明显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1. 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5%。
  2. 主要耗能产品能耗指标2010年总体达到省下达的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
  3. 建立三大体系:一是政策保障体系,二是技术支撑体系,三是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重点方向及主要措施
  (一)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 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我市6家年耗18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已纳入国家节能行动,2007年我市有9家年耗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被确定为省强化节能管理对象。在此基础上,要把国家和省的节能工作要求贯彻到全市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明确要求,加强监督考核。
  2. 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8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型、节能型墙体材料。同时紧紧围绕提高散装水泥量率这一中心,“做大散装,谋大市场”,扩大预拌砂浆使用量,提高全市散装水泥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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