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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六安市委宣传部、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县区2006年底前都要完成劳动监察大队组建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新登记失业人员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有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经个人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十七)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九)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需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成员单位进行适当充实。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六安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参加。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提出决策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县区及其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十)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意见》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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