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信息的有效联动;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市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按要求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
(二十一)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二)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强境外劳务合作,通过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中介有组织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各级发改委、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境内外劳务输出工作。
八、关于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三)各县区要结合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制定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十四)各县区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