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开就业服务流程、就业服务标准以及免费服务的对象和补贴标准;要开辟专门窗口,安排专人从事免费就业服务工作,做到透明服务、便捷服务、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城乡劳动者;要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做好统计和其他相关基础工作。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免费提供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要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免费服务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补助资金。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辖区内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比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有实训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管理以及资金补贴等仍按原办法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年度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每年年初分解下达,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定点机构的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培训计划,并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办法。对定点机构的培训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调减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评估结果。
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根据其实训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和补贴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九)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贯彻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2〕186号)和《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各级财政要将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解决,并根据社区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实绩,对其工作经费给予以奖代补。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各县区要按《意见》要求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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