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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六安市委宣传部、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二)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
  各县区应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认定,并在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复核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汇总上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愿望清、就业状况清和困难状况清,并逐一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要及时优先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对有就业愿望但因照顾年老体弱的家人、子女等原因暂时无法长时间离开家庭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通过挖掘街道社区就业岗位,就近就地推荐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通过托底安置至少确保有1人实现就业。对自愿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三)凡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都作为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且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上述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六政[2003]61号)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它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定额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定期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五)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就业服务补贴政策。范围主要包括: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等各类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2006]4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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