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建设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调整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窗口,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九)上述4类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76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创业
(十一)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6个部门下发的《六安市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4〕74号)文件(简称劳社[2004]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就业实体,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除税收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暂按劳社[2004]74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财社[2004]3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政策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