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7〕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9座以上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应当配备齐全(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应当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