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可专利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时,要将专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的依据之一。
5.在政府投入的重大项目验收工作中,涉及专利产出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专利工作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要在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或论文发表等工作。政府投入项目产生的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版权登记。市版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公共财政投入项目的版权登记申请工作,对符合免除登记费用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免除登记费用。
6.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将专利申请量等指标纳入项目管理指标体系,根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专利目标进行考核。
(二)明确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的权利归属。
1.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全部由市公共财政投入的项目所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市政府所有,其权利由项目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政府投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所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属。
2.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委托合同要载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第三方关于专利的权属、管理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3.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要明确约定政府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指定专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专利的管理,保障研究开发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三)鼓励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的实施运用。
1.在政府投入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优先采购含有我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和版权的产品。
2.进一步落实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资助政策,特别是对具有战略意义的核心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政府投入项目给予资助; 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利给予资助。
3.鼓励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对具备实施条件但未能适时实施的,鼓励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专利权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4.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政府投入项目版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视情况许可本市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信息产业等重点领域的单位使用。
5.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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