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辖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 市、辖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四害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城管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