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3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
(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27条规定: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