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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采砂弃碴整治,确保江河度汛安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采砂弃碴整治,确保江河度汛安全的通知
(浙水河〔2006〕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确保今年我省江河的度汛安全和确保沿江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开展弃碴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中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弃碴处理方式,加强采砂管理,在采砂许可中应明确弃碴处理方式、时间、责任,建立弃碴保证金制度。从2006年始,每年的2月至5月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期,各地在专项整治活动期内,要集中力量进行采砂整治,确保度汛安全。

  二、专项整治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河道采砂弃碴整治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建立领导责任负责制。各地请于3月10日前将机构名称、负责人及其机构人员名单报我厅。

  (二)全面调查,制订方案。2006年3月底前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采砂弃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并对各采砂点的弃碴情况提出清理和整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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