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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5. 控制投资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他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6. 落实税收政策。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
  7. 加大专项支持。整合政府政策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套衔接,形成支持合力,对创投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
  8. 给予配套奖励。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四、完善创投服务机制
  9. 积极争取备案。根据国家和省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或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创投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
  10. 完善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可转换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投提供退出渠道。
  11. 加强人才培育。培养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1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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