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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政发〔2007〕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完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增强创新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新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创投)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2. 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到2010年,全市形成20家左右有较强投资能力和赢利能力的创投企业,其中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争取有一家以上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促进2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二、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3. 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市投资集团出资1.5亿元设立国有全资的创投公司。各辖市、区都要出资或参股创投公司。大力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
  4. 放宽注册标准。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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