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六发[2006]3号)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三乱”现象,规范执法行为
1、清理收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收费必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保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布。将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告。对目录中没有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当事人有权拒缴。
2、规范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属新建项目审批环节发生的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结;属常年规费,对达到一定规模(工业企业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收费部门报年度收费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交费;属检验、检测类行政服务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企业收到缴款通知单后直接到指定银行账户缴款,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规范行政执法授权。编办、法制办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执法主体和资格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授权外,其行政管理职能收归主管行政部门行使;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要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市场化运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服务,不得到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报酬,参与分成。
4、严禁违规行为。禁止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达标、联谊、吸纳会员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借发证、发照之机搭车强制收费;禁止随意用查封账户、冻结资产等手段,强制收取有关规费;禁止到企业直接收费;禁止向所服务的企业吃、拿、卡、要,接受企业提供的娱乐消费。
5、开辟绿色通道。对以市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为起止点的运输车辆,交警、公路、运管部门只纠违章、不滞留、不罚款。
6、实行检查备案制。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必须于12月10日前将下年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经保办备案。实施例行检查前,须向企业送达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检查通知书》,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市经保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