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对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垮坝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在校学生正常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