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九)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十)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十一)负责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商贸企业厂长(经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审验,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准运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