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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2007年6月25日至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为全面治理阶段,8月21日至31日为总结表彰、推广经验阶段,9月以后为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收费站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要切实维护好辖内的收费秩序,为公路收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收费站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收费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依法执收、应征不漏,严禁私放“特权车”、“人情车”。对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不交纳公路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收费单位可按规定加收其应交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对拒不交纳通行费、恶意堵占收费车道的车辆,收费单位可将其拖离车道,待按章交费后放行,保障道路畅通;对冲闯、打砸收费站、伤害收费人员或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收费单位可将车辆暂时滞留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故意扰乱收费秩序的营运车辆,公路部门要将其牌照和从业人员名单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要妥善处理发生在收费站的各类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对治安环境差、征缴矛盾突出的收费站,要派专人驻站管理。对阻碍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拒不交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破坏收费设施、打骂侮辱收费人员、私设收费站(点)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道路畅通的驾驶人员依法给予扣分,直至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交通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军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要按照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联合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部队号牌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重点打击大吨位假冒军车。公安、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10吨)的非军事用途和非军事单位工作生活保障运输车,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予以暂时滞留,及时通知所属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违规营运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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