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水电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水电[1999]14号)要求,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按审批权限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应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及机电设备检测制度
根据国务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蓄水验收前,必须通过有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蓄水安全鉴定。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前必须通过有机电设备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
(四)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制度
新建水电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防止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水电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否则不予组织机组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对目前已经通过机组启动验收而尚未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
(五)严格执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质量评定和经评定不合格的水电工程,不得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机组启动验收的,不得并网发电进入试生产阶段;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电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规范度汛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报工作
(一)度汛方案编制和审批
我省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水电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都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度汛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省防指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以上批准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通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防指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防指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批准的度汛方案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防指、省水利厅备案。省以下批准建设的水电开发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报所属县(市、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批准的度汛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市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电站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水电项目,度汛方案应同时报省防指、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