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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电〔2006〕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促进我省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水电建设工程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实现水电项目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保障我省水电产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电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以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为前提,对尚未进行水电资源专业开发规划的流域抓紧编制水电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依据。对编制时间过久,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较大出入的水电开发规划,应及时组织修编。

  (二)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中确定的水电项目的地点(坝址、厂址)、装机规模和库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对不符合水电开发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三大补偿机制”

  (一)“十五”期间,我厅相继下发了《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取得、防止权利腐败、维护群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全省已初步形成了水电资源开发资源补偿、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三大补偿机制。为了做好我省“十一五”水电资源开发工作,各地应进一步推行并完善三大补偿机制,切实规范开发权的出让行为。加强政策研究,不仅要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使电站周边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因水电资源开发有一定程度的改善,通过农村水电资源开发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对拟开发建设的水电项目,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落实“三大补偿机制”所对应的工程和经济措施,并将这些措施的费用成本计入总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监测、监督工作。

  三、加强水电开发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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