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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①《水利员证》;

  ②《水利员证书申请表(续期申请)》(见附件2);

  ③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申请人任职期内参加业务培训记录复印件;

  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验不合格:

  ①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人员;

  ②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③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员档案,对解聘、调任、离岗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水利员岗位的人员及时注销《水利员证》。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水利员在每一有效期内应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水利员每二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天,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要作为水利员续期申请和审验《水利员证》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员证》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水利员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基层水利活动;

  ③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证书;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取得《水利员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④协助登记持证的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员证》由省水利厅统一监制、颁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员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员证》丢失,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机关、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水利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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