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水利员证》;
②《水利员证书申请表(续期申请)》(见附件2);
③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申请人任职期内参加业务培训记录复印件;
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验不合格:
①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人员;
②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③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员档案,对解聘、调任、离岗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水利员岗位的人员及时注销《水利员证》。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水利员在每一有效期内应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水利员每二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天,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要作为水利员续期申请和审验《水利员证》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员证》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水利员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基层水利活动;
③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证书;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取得《水利员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④协助登记持证的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员证》由省水利厅统一监制、颁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员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员证》丢失,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机关、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水利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