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思想政治品质较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水利事业。
②有事业心、责任心,为人公正,待人热诚,服务意识强。
③熟悉《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国家的有关水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④在编续聘人员应具有水利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利工程助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
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需具备水利类专业大专以上文化学历(见习期满)。
第五条 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并志愿从事水利员工作的人员,应提交相关材料,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见附件3)报省水利厅审批,由省水利厅颁发统一编号的《水利员证》。
第六条 初始申请者,在省水利厅发出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浙江省水利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初试申请)》(见附件1);
②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免冠一寸近照二张。
《申请表》一式二份,审核、审批机关各存一份;有关证书原件经县(市、区)水利局审核后,归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照片二张,一张贴于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件。
第七条 学历或职称未达要求的在编续聘人员,已参加本专业国家承认学历教育学习,经审核后可暂具两年任职资格。
第八条 《水利员证》实行审验制度,通过审验的《水利员证》有效期为2年。各市水利局对所辖县(市、区)的水利员每2年审验一次《水利员证》,并将结果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员每4年审验一次《水利员证》。
《水利员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水利员岗位的水利员,应提出续期申请,并接受《水利员证》的审验,审核和审验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